「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郭國文等17位委員提案修正《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增訂不動產經紀人執業應加入公會的「業必歸會」規定。理由是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都有業必歸會,唯獨經紀人缺漏,盼透過自律提升專業與保障交易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主張透過公會自律強化職業道德、提升服務品質,並可能減少不動產交易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不動產經紀人與經紀業者、不動產相關公會,以及購屋租屋的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條,增訂不動產經紀人執業應加入當地公會(業必歸會)之規定;過渡與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其他不動產專業一致、強化自律與服務品質、保障交易安全;疑慮:強制入會的會費與負擔、公會自律成效、對小型業者與既有從業者的影響與過渡。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業必歸會」是把入會從自願變強制,留意對從業者的負擔與對消費者保障之間如何權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3-14,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14,2025-03-1
案由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有鑑於我國對於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管理採業必歸會之制度,專技人員執行業務應加入當地公會,透過自律自治之方式,強化職業道德及提升服務品質,俾以保護民眾權益。我國不動產相關專業人員,包括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均有業必歸會之規定,而不動產經紀業立法納入管理已二十餘年,卻獨漏不動產經紀人執業應加入公會之規定,為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減少交易糾紛,並提升其專業素質與服務品質,爰擬具「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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