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提案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理由是該條自民國 38 年施行以來未曾修訂,對伙食費、生育補助、員工酬勞、福利信託等待遇福利已不合現況。修法擬讓國營金融機構待遇得有特別規定,並要求主管機關每年至少檢討一次所屬人員待遇福利、報立法院核備後實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國營事業人員的待遇與福利制度可定期檢討、與時俱進,並透過送立法院核備提高透明度與民意監督。
主要影響對象
國營事業(含國營金融機構)員工、主管機關與立法院,以及關注國營事業治理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條第一項,使國營金融機構人員待遇福利得為特別規定;增訂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每年至少檢討一次待遇福利並書面報立法院核備後實施;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條文數十年未修已脫節,定期檢討並受民意監督可使制度公開透明;疑慮:每年檢討並送立法院核備是否影響行政與企業化經營彈性、立法權與行政權分際如何拿捏,各方看法不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營事業的薪酬福利花的是公共資源,「定期檢討+送國會備查」是常見的透明化設計,可留意實際執行密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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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3-14,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14,2025-03-1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陳玉珍、李彥秀、廖偉翔、林沛祥等22人,鑑於國營事業所屬人員待遇及福利,諸如伙食費、生育補助、員工酬勞、員工福利信託等員工福祉,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自民國三十八年實施以來從未修訂,亦未能充分反映國營事業經營之現狀;另,國營事業管理階層與民意長期脫節,以及國營事業人員待遇與福利制度之決策過程不夠公開,且未受民意監督,爰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鑒此,為使國營金融機構之人員待遇及福利,於行政院規定標準時,得為特別之規定,爰修訂本條第一項。
二、鑑於國營事業所屬人員待遇及福利,諸如伙食費、生育補助、員工分紅、員工酬勞、員工退休金提繳、育兒津貼、員工福利信託等員工福祉,並未與時俱進,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自民國三十八年實施以來即從未修訂,亦未能充分反映國營事業經營之現狀;另,國營事業管理階層與民意長期脫節,以及國營事業人員待遇與福利制度之決策過程不夠公開,且未受民意監督。為此,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應依國營事業實際經營狀況,就所屬人員待遇及福利,每年至少重新檢討一次,並將其書面報告報請立法院核備後實施。」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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