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87510000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4-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張智倫、徐巧芯、牛煦庭、廖偉翔、葉元之等十八名委員提出,主張紀念日及節日具歷史、民俗與多元文化意涵,且影響勞工休假權利,依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等應以法律明定,爰擬具實施條例草案。草案全文共十三條,涵蓋紀念日與節日名稱日期、放假、補假調移及駐外機構放假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放假與節日規範法制化且條文較完整,對勞工休假權、企業與機關運作的依據更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國勞工、學生、公私部門、特殊職種行業及駐外機構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草案全文十三條,要點含立法目的(第一條)、主管機關(第二條)、紀念日(第三、四條)、節日(第五、六條)、紀念慶祝方式(第七條)、補假調整與補班(第八條)、得協議調移之放假日(第九條)、駐外機構放假(第十條)及其他特殊意義日(第十一條)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釋字四四三號等,涉及基本權與公共事務重要性應以法律定之,並完整規範補假與調移;疑慮:放假日清單與調移、彈性條款設計各版本不一,法律化後調整程序較繁。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版本含勞資協議調移與駐外機構條款,是與其他版本的明顯差異點,可重點比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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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2-25
交付審查2025-02-25
委員會審查2025-03-17
委員會審查2025-03-26
委員會審查2025-03-31
委員會發文2025-04-07

案由

本院委員張智倫、徐巧芯、牛煦庭、廖偉翔、葉元之等18人,鑒於紀念日及節日具有國家歷史發展、民俗傳承及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之莊嚴意涵,亦影響勞工休假權利,涉及民眾基本權行使及公共事務重要性,應以法律明定,爰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紀念日及節日具有國家歷史發展、民俗傳承及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之莊嚴意涵,目前有關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紀念或慶祝方式及放假規定等事宜,目前係依內政部訂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茲因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涉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勞工休假權利,且影響民眾休閒活動、工商企業運作、交通運輸調度及政府為民服務效率,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涉及民眾基本權利之行使及公共事務重要性,應以法律定之,爰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全文共十三條,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紀念日之名稱、日期及放假規定。(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節日之名稱、日期及放假規定。(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
(五)紀念日及節日之紀念或慶祝方式。(草案第七條)
(六)紀念日及節日之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原則。(草案第八條)
(七)因特殊職種及各行業經營需求有別,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之放假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勞資雙方協議調移之。(草案第九條)
(八)駐外館處及其他政府機關派駐境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草案第十條)
(九)本條例所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草案第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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