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船員法第五十七條及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將原條文主管機關「得」在適當港口設置船員福利設施改為「應」,並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立全國性船員福祉組織、各國際商港設下屬港口福祉組織,組成由政府、海事業界、福祉提供機構及學者專家各四分之一。參酌國際勞工組織「三方主義」精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到港船員(含漁民)福祉照顧將有更明確的法律責任與組織機制,主張改善我國長期對船員福祉投入不足的情況。
主要影響對象
國內外到港船員與漁民、海事與航商業界、船員福祉服務機構,以及交通部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船員法第五十七條,將設置船員福利設施之「得」改為「應」;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明定設立全國性及各國際商港港口船員福祉組織,並規範由政府、海事業界、福祉提供機構及學者專家各四分之一組成,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我國經濟仰賴國際貿易卻對船員福祉投入不足,應比照新加坡等重視船員福祉、明確政府責任;疑慮:將義務由「得」改「應」對交通部的預算與人力負擔,以及福祉組織組成與運作的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將「得」改「應」會課予機關義務,可關注配套的預算與組織編制是否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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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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