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船員法第五十七條及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將原條文主管機關「得」在適當港口設置船員福利設施改為「應」,並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立全國性船員福祉組織、各國際商港設下屬港口福祉組織,組成由政府、海事業界、福祉提供機構及學者專家各四分之一。參酌國際勞工組織「三方主義」精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到港船員(含漁民)福祉照顧將有更明確的法律責任與組織機制,主張改善我國長期對船員福祉投入不足的情況。
主要影響對象
國內外到港船員與漁民、海事與航商業界、船員福祉服務機構,以及交通部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船員法第五十七條,將設置船員福利設施之「得」改為「應」;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明定設立全國性及各國際商港港口船員福祉組織,並規範由政府、海事業界、福祉提供機構及學者專家各四分之一組成,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我國經濟仰賴國際貿易卻對船員福祉投入不足,應比照新加坡等重視船員福祉、明確政府責任;疑慮:將義務由「得」改「應」對交通部的預算與人力負擔,以及福祉組織組成與運作的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將「得」改「應」會課予機關義務,可關注配套的預算與組織編制是否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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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林沛祥、牛煦庭、廖偉翔、謝龍介、羅廷瑋等17人,為增進我國港口各國船員之福祉,參酌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三方主義」之精神與運作模式,結合政府機關、商航業者及船員福祉提供機構之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設立全國性之船員福祉組織,並於各國際商港設置下屬之港口船員福祉組織,爰擬具「船員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經濟發展極度仰賴國際貿易,但政府與社會極少針對船員(包括漁民)福祉事務上有實際作為。目前僅高雄、台中兩地有天主教教會所經營之「海星海員中心」,以及高雄基督長老教會所支持的漁民服務中心。
二、高雄港由世界第三大貨櫃港而今退至十名以外,固有諸多政、經因素,但不重視船員福祉恐亦是一項主因。反觀新加坡港長年維持世界第一大貨櫃港之地位,不僅其港埠效率高,對船員福祉重視與服務亦反映在政府、航商及天主教會所設立的多個海員服務中心上。
三、國家典章制度象徵國家與社會的價值,政府常標榜海洋立國,但對於船員福祉照顧卻十分不足,爰修正船員法第五十七條將「主管機關『得』在適當港口輔導設置包括船員福利、文化、娛樂和資訊設備之船員福利設施」條文中之「得」字修正為「應」,俾使交通部負起在各國際商港設立海員服務中心的法律責任。同時增訂船員法第五十七條之一,明訂為增進船員福祉組織,主管機關應設立全國性之船員福祉組織,並於各國際商港設置下屬之港口海員福祉組織,各該組織之組成應由政府部門、海事業界、海員福祉提供機構之代表及學者專家各四分之一組成。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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