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83680000

「民法增訂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1-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現行民法規定遺產在分割前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動用須先辦妥繼承程序。本草案參考日本民法第909條之2,擬增訂第1165條之1,讓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得就一定額度範圍內逕向金融機構請求返還被繼承人存款,以支應醫療、喪葬等急用。
能幫助到什麼
讓需要先墊付醫療費、喪葬費的繼承人能合法提領部分存款,避免因提款而被其他繼承人告竊盜、侵占、偽造文書等刑民事訴訟。同時可減少此類案件占用司法資源。
主要影響對象
面臨親屬過世、需處理身後事與遺產的繼承人,以及辦理存款返還的金融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民法第1165條之1,新設「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得於一定額度內逕向金融機構請求返還存款」的規定,將部分存款債權自公同共有遺產中獨立、依法定應繼分擬制為已分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喪葬醫療急用、減少善意繼承人遭訟、節省司法資源、與日本立法例接軌;疑慮:可能被未經全體同意的個別繼承人濫用、額度與防弊機制須明確、對其他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保障是否足夠。
政治雷達小叮嚀
遺產動用涉及全體繼承人權益,提領前最好留存單據並與其他繼承人溝通,後續修法的額度規定值得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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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鑒於近年發生多起因被繼承人逝世後,繼承人持存摺、印章提領存款以因應醫療費、喪葬費等支出,但卻遭其他繼承人刑事上之竊盜、詐欺、侵占、偽造文書及民事上之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罪名提起刑民事訴訟;但近來最高法院捨棄傳統實務見解,認為在提領亡者存款辦理身後事,不應一律認定為犯罪,仍須進一步探究各種情狀,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犯罪構成要件之故意與意圖,為避免此類案件占據大量司法資源,爰擬具「民法增訂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目前依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可知我國遺產係採公同共有主義,於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係除於公同共有之狀態。
二、但因個人身分、地位、職業、家庭或經濟能力之不同,當被繼承人在世時,繼承人若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尚得視其經濟能力而減輕其義務(參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而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發生時,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公同共有之規定,則於繼承開始時,必須先由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再至戶政機關辦理除戶登記,然後向國稅機關申報及繳納遺產稅後,始得與其他繼承人辦理分割、處分遺產。若有其他如向法院聲請或命陳報遺產清冊(3個月內)、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陳報債權公示催告(不得在3個月以下)、拋棄繼承(3個月內)或搜索繼承人(6個月以上)等情形存在,倘不論任何狀況,均要求全體繼承人必須先辦妥繼承事宜後始能動用遺產處理被繼承人喪葬後事,非但緩不濟急,並對於經濟能力不佳之繼承人,在悲傷之餘,又需為籌措喪葬費,殫精竭慮,無異雪上加霜。
三、由於共同繼承人之間遺產分割協議經常拖延許久,造成喪葬費用不得不於繼承人中其中一人來負擔,從實質公平之觀點來看顯不妥當。實務上亦有多數案例,因繼承人未經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即以被繼承人名義製作取款憑條,提領被繼承人帳戶內之存款,用以支應、清償死者臨終前後所積欠或應支付之醫療住院、房租安養、告別祭拜儀式、遺體火化安葬、骨灰塔位祭祀等相關費用,而陷入偽造文書以及侵占等刑事訴訟障礙,造成司法資源無謂浪費。
四、因此,參照日本民法第九百零九條之二,明定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得於一定額度範圍內,逕向金融機構請求返還存款債權。此一修正係考量金錢債權之性質為可分之債,並將一定額度內之存款債權自其他遺產中獨立出來,於繼承之始,即按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擬制其處於已分割之狀態,使各繼承人自得針對在法律上已其取得部分單獨行使權利。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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