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83670000

「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1-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將租賃物「一部滅失」的概念由實務上的物理滅失,擴及「功能上的滅失或減少」,參考日本、德國民法精神,使承租人於租賃物功能喪失或減少期間得按比例請求減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承租人在租賃物功能受損、待修期間可依比例減租,主張可強化承租人權益、加強出租人修繕義務與責任,避免承租人功能受損仍付全額租金。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承租人與出租人,涉及住宅及各類租賃契約當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將租賃物一部滅失之適用範圍由物理滅失擴及功能上之滅失或減少,承租人得按比例請求減少租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日德民法接軌、保障承租人於修繕期間的權益、強化出租人修繕責任;疑慮:功能滅失或減少的認定與減租比例不易客觀界定,可能增加租賃糾紛,亦有對出租人權益衡平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民法租賃條文牽動房東房客雙方,認定標準與減租計算是後續審查重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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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鑒於現行民法債篇有關於租賃物一部之滅失,自民國18年公布施行以來未曾修正,為符合實際租賃市場之現況,並保障承租人之權益,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擬具「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規定: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所謂滅失在實務上被認為是物理滅失,即意謂毀滅喪失,卻無功能上之滅失之定義。而目前我國多將租賃物功能滅失減少歸因於修繕責任,然某些情況之修繕並非短時間能完善處理,即使出租人承諾儘速修繕,但於修繕期間,功能喪失已成既定事實,承租人卻要支付相同租金,承受租賃物功能喪失之窘境。如若出租人不願修繕或是拖延修繕,即使承租人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然在租賃物一部滅失或是功能減少之期間,承租人的損失已然造成,使得承租人於租賃契約中處於不利之地位。
本項修正,是為了強化承租人於租賃契約之權益,並加強出租人之修繕義務及責任,另根據日本及德國民法之精神來做出修正。於德日民法之中,相關條文皆有將功能滅失或減少放入,我國應審視時度,與時俱進,保障我國承租人租賃之權益。
二、根據日本民法第六百一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租賃物之一部因滅失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為使用收益者,其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時,租金依不能為使用收益之部分之比例減少。
賃借物の一部が滅失その他の事由により使用及び収益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くなった場合において、それが賃借人の責めに帰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事由によるものであるときは、賃料は、その使用及び収益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くなった部分の割合に応じて、減額される。
三、另根據德國民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物或權利瑕疵時減少租金」規定:
租賃物交付於使用承租人時具有瑕疵,致契約約定使用之適合性滅失或減少,或於租賃關係存續中發生該瑕疵者,使用承租人於約定使用之適合性消失期間,免付租金。於約定使用之適合性減少期間,使用承租人僅需支付適當減少之租金。但該適合性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所保證之品質有欠缺或嗣後喪失者,亦適用第一項第一段及第二段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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