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提案者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對流供製毒的先驅化學品原料規避檢查等罰則,相較第4條製毒器具罰則明顯過輕。本草案參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3第4項,擬調高第31條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對規避、妨礙或拒絕製毒原料檢查等行為的處罰,提案者認為有助嚇阻先驅化學品流供製毒、平衡與相關條文的罰則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毒品先驅化學品的製造、運輸、販賣業者及相關管制對象,以及緝毒與化學品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比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3第4項,調高對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等行為的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正罰則落差、毒品危害與槍砲相當應加重、強化原料源頭管制;疑慮:罰則調高的比例原則、對合法化學品業者稽查負擔、實際嚇阻成效。
政治雷達小叮嚀
罰則加重案常聚焦比例與成效,留意如何區隔合法用途的化學品業者。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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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委員張宏陸、吳思瑤、蘇巧慧、王美惠、沈發惠、陳素月等22人,鑒於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第三十一條針對流供毒品製造之先驅化學品原料管制罰則與第四條器具管理之處罰比例存在明顯落差,並考量槍砲與毒品對社會之危害相似,參考槍炮彈藥條例第二十條之三第四項,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調高本條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相較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可能流供製毒之原料規避檢查等罰則明顯過輕。
二、考量槍砲與毒品對社會之危害相似,爰參考槍炮彈藥條例第二十條之三第四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將本條罰則比照調整。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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