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地政士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一,要求新考取地政士證照者須先完成「職前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明才能申請開業執照,並建立地政士「專業領域訓練」與結訓證明機制。職前訓練辦法由內政部訂定,可委託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新進地政士在執業前先建立職業倫理與實務觀念,民眾也多一項辨識地政士專業領域的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新考取地政士證照者、現有開業地政士、地政士公會及委託地政士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七條第一項增列須檢附「地政士職前訓練合格證明」,並增訂第二、三項明定職前訓練由內政部訂定、可委託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新增第八條之一建立專業領域訓練及結訓證明制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等專業比照建立職前訓練,可提升地政士養成品質與民眾信任;疑慮:增加新進地政士進入門檻與成本,且訓練委由公會辦理的中立性與必要性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專業證照的「先訓練再執業」是常見制度設計,可一併留意訓練時數、費用與辦理單位是否明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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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委員張宏陸、吳思瑤等18人,鑒於現行地政士法第八條規定,僅針對開業之地政士,有每4年應完成30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規定,惟對於剛考取地政士證照者,並無「職前訓練」之規定,以致使新進地政士在無經驗之情況下及直接投入職場,恐難周全提供專業服務及培養論理觀念,爰擬具「地政士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使地政士之養成,瞭解地政士之使命與職業倫理,並期理論與實務並重,參照律師法第三條、會計師法第十二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五條以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等規定制定本草案;爰於第七條第一項增列「、地政士職前訓練合格證明」等文字,並增訂第二項第三項,明定職前訓練之規定由內政部訂定以及由內政部或委託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
二、因應地政業務日趨龐雜、高度專業與分工日細;且為鼓勵地政士持續深耕專業並擴大職業職能,特增訂第八條之一,建立地政士專業領域訓練及結訓證明機制,鼓勵地政士持續精進,並提供民眾辨識之憑藉,專業領域訓練課程及結訓合格證書核發等相關作業事項,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內政部備查後實施。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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