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83380000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1-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現行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賦予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業務上知悉秘密的拒絕證言權,但未納入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設置、不得無故洩漏資訊的「修復促進者」。本草案擬修正行政訴訟法第146條,增列修復促進者就修復程序所知秘密得拒絕證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修復促進者在行政訴訟中可就修復程序所知秘密拒絕證言,提案者認為可保障當事人隱私、維護修復式司法的信任關係,避免促進者淪為訴訟攻防的證人。
主要影響對象
參與修復式司法的當事人、修復促進者,以及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與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行政訴訟法第146條,於得拒絕證言的對象中增列「修復促進者」就修復程序所知悉秘密得拒絕證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護職業倫理與信任關係、與既有專業人員拒絕證言權衡平、維護修復式司法運作;疑慮:拒絕證言範圍是否影響真實發現與他方舉證、例外情形如何設計、各訴訟法是否同步修正。
政治雷達小叮嚀
拒絕證言權牽動真實發現與隱私保護的平衡,可留意例外情形與是否與刑訴法同步修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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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鑑於保護職業倫理與信任關係,對於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因掌握個人隱私資訊,故《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明定賦予渠等拒絕證言之權利。而「修復促進者」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修復促進者……對於修復程序中所獲得之資訊,除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同意外,不得無故洩漏。」且修復式司法亦成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一環,已普遍使用於校園、軍隊等非刑事司法場域,並可能為行政訴訟之前期程序。為保障當事人之隱私及避免修復促進者淪為訴訟攻防之證人,故有增訂修復促進者因修復程序所知悉秘密得拒絕證言之權利,爰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保護職業倫理與信任關係,對於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因掌握個人隱私資訊,故《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明定賦予渠等拒絕證言之權利。而「修復促進者」雖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不得無故洩漏」,惟《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拒絕證言之權利並未配合增列「修復促進者」,故有增列之必要。
二、另修復式司法除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二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適用於刑事案件外,亦普遍使用於校園、軍隊等非刑事司法場域,並可能為行政訴訟之前期程序。為保障當事人之隱私及避免修復促進者淪為訴訟攻防之證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亦應配合修正增列修復促進者因修復程序所知悉秘密得拒絕證言之權利。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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