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主張延長公務人員國外進修期限。現行規定為進修一年、經核准得再延長一年,提案改為得延長兩年,並增訂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另將專題研究的延長期間由最長三個月改為最長六個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意赴國外進修或攻讀學位的公務人員可獲得更長的進修與研究時間,提案方認為有助提升職能。
主要影響對象
申請國外進修或攻讀學位的公務人員及其所屬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延長期間由最長一年改為最長兩年,並增訂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第一項第二款專題研究延長期間由最長三個月改為最長六個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規定施行逾十八年未修、與教師及法官檢察官進修年限相比偏短、有利提升職能;疑慮:延長期間對機關人力與經費負擔、進修後留任與成效評估的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進修年限調整也牽動機關人力,可留意是否搭配成效與留任的配套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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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徐巧芯、楊瓊瓔等16人,鑒於現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中規定,公務人員至國外進修期限為一年,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再延長一年。然該規定施行迄今已逾十八年未做修正,歷經時空背景不同且公務人員於年金改革後公職生涯延長等,使該規定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該條文第一項中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更改為得延長兩年,並增訂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俾利於提升公務人員之職能。另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關於專題研究部分,延長期間最長為六個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現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中規定,公務人員至國外進修時間為一年,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再延長一年,然該規定施行迄今已逾十八年未做修正,歷經時空背景不同且公務人員於年金改革後公職生涯延長等,使該規定有修正之必要。
二、此外,以各類人員至國外進修之相關規定視之,「教育人員停職留薪辦法」第五條第第一項第五款中規定,若教師自行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間,以兩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而「法官進修考察辦法」及「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中規定,法官及檢察官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限分別為四年及三年,然公務人員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限卻僅有兩年,恐不利公務人員之職能訓練。
三、另,關於專題研究部分,因專題研究需顧及機關實際需要,並考量該專題研究對於機關當前所推動業務之實際效益,然現行規定專題研究之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共九個月,恐不利於專題研究,實有修改之需要。
四、綜上所述,為增進公務人員之職能發展,爰擬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中之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修改為延長期間最長為兩年,並增訂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俾利於提升公務人員之職能。另本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關於專題研究部分,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修改為延長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使公務人員有充裕時間完成其專題研究。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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