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口稅則第二十一章增訂增註三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增訂海關進口稅則第二十一章增註三。提案方依業者陳情指出,製造業藥商進口的EPA Ethyl Ester 70係魚油經酯化反應而成、為某藥品原料藥的中間體,食藥署認應以藥品原料藥中間體申請進口,但海關卻歸入第二十一章「雜項調製食品」課稅。修法目的在於就此作出與食品的區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釐清作為藥品原料藥中間體之相關進口品項與食品的稅則歸類,回應藥商對歸類爭議的陳情。
主要影響對象
進口藥品原料藥中間體(如相關魚油酯化原料)的藥商、海關及食藥署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提案為增訂海關進口稅則第二十一章增註三以作為與食品之區隔,未附具體條文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藥商非食品商、現行歸入雜項調製食品不合時宜、應與食品區隔;疑慮:原文未附具體增註文字,品項認定範圍與稅則適用的明確性尚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稅則歸類牽動稅負,可留意增註文字如何界定適用品項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蘇清泉、廖偉翔等23人,有鑑於陳情,製造業藥商進口EPA Ethy1 Ester 70係原料魚油經有機化學酯化反應而成,屬製造衛部藥製字第061180號許可證「Ethyl Icosapentate "C.C.S.B."」原料藥之中間體,故食藥署認為,應以藥品原料藥中間體申請進口。然而,海關卻將藥品原料藥歸屬適用稅則以現有海關進口稅則第二十一章雜項調製食品,但藥商並非食品商,衛福部食藥署認為該進口品項係做為藥品原料藥之中間體。現有規定已不合時宜,實亟需檢討修正。爰擬具「海關進口稅則第二十一章增訂增註三草案」,以作為與食品之區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