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7520000

「團體協約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1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團體協約法》第10條,刪除「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者,須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才能簽訂有效團體協約」的規定。立法說明認為教育部已訂SOP由主管機關協助學校籌組協商團隊,再保留核可權形成疊床架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公立學校與教師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時可減少上級主管機關事後核可的程序,立法說明認為有助協商效率與勞資關係穩定。
主要影響對象
公立學校、教師工會與教師、教育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第10條中「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始得簽訂有效團體協約」的核可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協商團隊與上級立場矛盾、減少非勞資當事人干預、簡化程序;疑慮:團體協約常涉政府預算與人事,刪除核可可能影響財政與運作把關。
政治雷達小叮嚀
重點在「核可權」被刪,看刪除後預算與人事事項如何另行把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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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教育部訂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及因應作為」,說明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學校通報教師工會所提協商版本時,有協助學校籌組協商團隊之義務。為就團體協約之內容為全盤考量,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派員籌組團隊進行協商,學校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自應有相關機關以及專業人士參與其中。避免上級主管機關與協商團隊為相反之意思表示,使原已趨於穩定之勞資關係更為複雜化,爰擬具「團體協約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始得簽訂有效團體協約之規定,減少非勞資關係之當事人對於團體協約之干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團體協約法》第十條之立法理由說明,因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等之團體協約常涉及政府預算或人事管理事項,為避免造成政府運作之窒礙或衍生爭議,故增設第二項主管機關之核可權。
二、為使教師工會之團體協約協商程序順利進行,教育部訂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及因應作為」,說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協助學校籌組協商團隊之義務。
三、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協助學校籌組協商團隊時,為就團體協約之內容(《團體協約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為全盤考量,自應邀集相關機關派員籌組團隊進行協商。倘協商團隊認為約定事項窒礙難行或有衍生爭議之可能,則應於協商時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對之,如協商團隊肯認約定事項,而上級主管機關又不予以核可,不啻違反誠信原則。
四、基於學校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已臻明確,無造成政府運作之窒礙或衍生爭議之可能,並避免制度上疊床架屋、原已趨於穩定之勞資關係更為複雜化,爰刪除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始得簽訂有效團體協約之規定,減少非勞資關係之當事人對於團體協約之干預。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珊珊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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