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擬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將「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私設通路及開放空間」納入地價稅減免範圍。提案理由是這類土地已實質供公眾使用卻未享有如騎樓走廊的稅負減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無償提供土地供公眾通行的所有權人可望取得地價稅減免,回應其喪失土地收益能力的處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私設通路及開放空間的土地所有權人,以及地方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將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私設通路及開放空間納入得減免地價稅範圍,並明定應按其減損土地應有收益能力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原因及程度等因素訂定減免標準,授權行政院為細部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這類土地已達「地盡其利」且權利人喪失使用收益、性質近似特別犧牲,應比照給予減免;疑慮:地價稅減免可能影響稅基公平與地方稅收,減免認定標準須明確以免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涉及地價稅減免與財政影響,可留意財政部對稅基與稅收衝擊的評估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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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游顥、馬文君、廖偉翔等18人,鑑於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私設通路及開放空間,因其無償供公眾通行而達到地盡其利之目的,且喪失使用該等土地獲益之可能性,惟其並未如騎樓走廊享有地價稅之減免優惠,容有未洽,爰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達到「地盡其利」之立法宗旨,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特規定得就促進公益之土地減免地價稅,行政院並依該條之授權訂定土地稅減免規則,而該規則第九條給予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免徵地價稅之優惠,但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則予排除,並經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十九號判決肯認符合平等原則而合憲在案。
二、地價稅係針對土地之應有收益進行課稅,倘該土地因客觀法令限制或土地財產權利人主觀意思致其喪失「使用其財產而獲益」之可能時,原來課徵財產稅之規範正當性即行消失,則應予適當之減免。
三、考量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私設通路及開放空間既已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且具無償性,核已達到平均地權條例關於「地盡其利」之宗旨,且該等土地財產權利人喪失其土地財產權之使用、收益及占有權限,僅能留存空洞之處分權,其客觀情事均與特別犧牲具有本質上之相似性,而非單純財產權之社會義務,爰有必要將其納入地價稅減免範圍,並明文規定應按其減損土地應有收益能力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原因及程度等減免因素,以資明確,俾使行政院就該等減免標準為更細緻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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