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刪除現行「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的懲戒權規定,改為「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立法理由援引兒童權利公約,認為懲戒權字眼易被當成虐待藉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明文要求教養須尊重子女人格、禁止身心暴力,呼應兒童權利公約,強化兒少保護的法律基礎。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與家庭,以及兒少保護相關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將「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改為「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去除虐童藉口、與國際接軌;疑慮:擔心管教與處罰界線模糊、執法認定不易、對日常親職管教的影響需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親權與兒少保護的條文牽動每個家庭,建議對照立法理由理解修法用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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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林月琴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以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及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我國定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二、查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權之規定,向來實務素有爭議,成為父母虐待子女的藉口。
三、為符《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教養者應避免以身心暴力之手段教養,滿足兒童的生理和心理需求。爰將條文文字修正為「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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