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現行規定若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序良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即視為調解不成立。提案認為應給予醫療爭議調解會補正機會,以免耗費的勞力時間付諸流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醫療爭議調解在可補正的情形下不致一律視為不成立,減少程序遲滯,保障當事人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醫療爭議的病方與醫方當事人、醫療爭議調解會及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七條,將法院未予核定時「視為調解不成立」改為給予通知補正機會,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其他調解法制一致、避免調解功敗垂成、節省程序成本;疑慮:補正可能延長程序、適用範圍如何拿捏,外界或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程序性修法影響當事人權益甚大,可關注補正期限與後續效果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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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游顥、林沛祥等16人,鑑於醫療爭議調解涉及高度專業性,且調解之成立尚需耗費行政機關、當事人及外部專家或機構大量勞力、時間、費用,倘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等事由而未予核定,實不應即視為調解不成立,為給予醫療爭議調解會補正之機會加以緩和,爰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經本院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三讀通過,並經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一○○○五二四三一號令制定公布,後經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一一二一○四三九一二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本法就醫療爭議調解為特別之規定,倘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即視為調解不成立,與其他法律針對調解(處)發生類似情形僅生法院通知及命補正之義務(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性騷擾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參照)不同。
三、考量醫療爭議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屬於強制調解事件,為避免程序遲滯損害當事人一方權益,並應兼顧各方於調解時所花費之勞力、時間、費用不因得補正之事由而功敗垂成,且衡酌本法制定時立法理由亦未就此法律效果之設計詳加說明,又本事項係涉及法院不予核定時之程序性規定,無待檢視施行成效,爰提案修正。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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