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第二條,配合行政院未來增設運動部。理由是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的運動相關事項將移由運動部,而學校體育(含十二年國教課綱與體育教學、場館設施)則由教育部辦理,故須增列國教署的掌理事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運動部成立後明確國教署對學校體育、體育教學及場館設施的職權,使教育與運動行政分工有法源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學校體育與體育教學相關的師生、學校,以及教育部國教署、運動部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增訂第十款,將學校體育(含十二年國教課綱與體育教學、場館設施)等事項列為國教署掌理事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運動部成立調整職權,明定學校體育由教育部辦理可釐清分工;疑慮:教育部與運動部間業務界線與場館、課綱權責的劃分待整體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配合運動部成立的職權調整案,可關注教育與運動行政的分工與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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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為配合未來行政院增設運動部,未來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將由教育部進行辦理。原法定掌理事項需進行修正,爰擬具「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未來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將改由運動部辦理。為配合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等事項由教育部辦理,爰此將增設第十款。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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