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3640000

「訴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為配合行政電子化並便利訴願與閱卷,修正訴願法部分條文。重點為授權受理訴願機關得以電子方式辦理、擴充閱卷(含證據資料與重製複製品)方式,並讓擔任訴願代理人的律師在訴願書上得僅載明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律師證書字號,以保護其個人資料。
能幫助到什麼
便利人民提起訴願與閱覽卷證、推動行政電子化,並降低擔任代理人的律師個資外洩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提起訴願的人民與參加人、擔任訴願代理人的律師,以及受理訴願的行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整併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與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有關閱覽、抄錄、影印證據資料的規定,並參考政府資訊公開法增訂得請求卷內資料媒介物的重製或複製品;另修正明定律師擔任訴願代理人時訴願書得僅載明姓名、事務所名稱與地址及律師證書字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便民、與電子化趨勢接軌、保障律師個資;疑慮:電子卷證的資安管理、閱卷範圍擴大後的資料保護配套是否完善。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類「程序便民+個資保護」修正多屬技術性,留意電子化的資安配套是否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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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林沛祥、洪孟楷等16人,為配合行政作業電子化之發展趨勢及便利提起訴願及閱卷起見,而授權受理訴願機關得建置電子方式辦理並增加閱卷方式;另考量律師係基於其專業身分擔任訴願代理人,其個人資料安全不應其執業而受有侵害之虞,爰擬具「訴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訴願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卷內文書」,應包括原行政處分機關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之「證據資料」,爰將現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前段有關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證據資料之規定整併列於該條第一項統合規範之,並參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三條規定,增訂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付與訴願案卷內資料所在媒介物之重製或複製品。
二、考量律師係因其專門職業及技術身分而擔任訴願代理人,實非案件當事人,應無透過詳細記載個人資料以特定訴願人人別之必要;況法務部已有建置律師查詢系統,上已刊登律師執業之必要資訊供原行政處分機關及受理訴願機關查找,為保障律師個人資料安全不因其執業而有受侵害之虞,爰予修正明定律師擔任訴願代理人時,訴願書上得僅載明其姓名、事務所名稱與地址及律師證書字號。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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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其他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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