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3280000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提案援引已國內法化的《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形式身心暴力),指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仍有父母懲戒子女的條文,恐被用來合法化過度管教。修正擬調整該條,使之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
能幫助到什麼
盼讓民法的親權規定與兒童權利公約一致,明確限縮父母對子女過度身心管教的空間。
主要影響對象
家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與兒童,以及處理親權與兒少保護的相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父母懲戒子女規定),使其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內涵;具體修正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兒童權利公約、避免懲戒條文被用來正當化體罰;疑慮:父母正當教養的界線如何界定、是否影響日常管教,須有清楚標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懲戒」條文怎麼改最關鍵,留意正式條文如何界定父母教養與禁止暴力的界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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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陳俊宇、林月琴、郭昱晴等29人,有鑑於〈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於1990年生效後,經我國2014年11月20日起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國內法化後,具有國內法效力。該公約第十九條第一項明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但綜觀〈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仍定有父母懲戒子女之條文,實務上恐合法化父母對子女進行之過度身心管教,為使本法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內涵,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第一項指出,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揭櫫,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提案人

連署人(2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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