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委員陳俊宇、林月琴、郭昱晴等29人,有鑑於〈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於1990年生效後,經我國2014年11月20日起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國內法化後,具有國內法效力。該公約第十九條第一項明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但綜觀〈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仍定有父母懲戒子女之條文,實務上恐合法化父母對子女進行之過度身心管教,為使本法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內涵,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