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2180000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0-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提案修正民法第1085條,刪除現行「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的懲戒權規定,改為父母保護教養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與發展、尊重其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目的在使家庭教養規範符合兒童權利公約,避免以身心暴力手段教養,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成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為人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及家事、兒少保護相關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1085條,將「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改為保護教養應尊重子女人格、不得為身心暴力行為;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懲戒權規定易致不當體罰、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改採尊重人格、禁止身心暴力;疑慮:刪除懲戒權後對日常管教界線的影響與認定標準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管教與暴力的界線是核心爭點,可留意審議中對適用標準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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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鑒於《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已在我國實施多年,為實踐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之保護教養兒童之核心概念,避免家庭教養過程中不當的身心暴力行為影響未成年子女之身心靈健全成長,有關保護及教養之核心規定,應予以檢討修正,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簡稱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我國定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二、查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惟後者之懲戒權規定,向來實務素有爭議。為符《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教養者應避免以身心暴力之手段教養,滿足兒童的生理和心理需求。爰為「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之條文修正。(修正條文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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