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擬於《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將公民權(選舉權等)的行使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提案理由為回應青年參政訴求,並調和十八歲已負完全刑事責任與權利行使之間的落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擴大青年世代的參政權,使年滿十八歲者能行使選舉等公民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的青年,以及整體選舉與政治參與制度。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將公民權行使年齡下修為十八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權責相符、與多數國家接軌、擴大青年參與;疑慮:應否同步調整被選舉權年齡、修憲程序門檻與社會共識是否充足。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憲案門檻極高且須公民複決,後續程序進展值得持續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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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林月琴等29人,為回應我國青年世代之訴求與期盼,擴大青年政治參與,期公民權行使年齡能下修至十八歲,以保障年輕世代之公民參政權。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惟我國公民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刑事責任,但部分公民權利卻未能行使,責任與權利有失平衡之虞。故為保障年輕世代之公民參政權,將行使年齡下修至十八歲,爰提案增訂本條。
提案人
連署人(2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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