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義遺址保存及教育推廣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不義遺址保存及教育推廣條例》草案,建立不義遺址的調查、審議、公告、保存活化與教育推廣制度。提案理由為促轉會解散後,相關審議與保存業務缺乏法源而難以延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不義遺址的保存、活化與教育推廣有專法依據,延續轉型正義相關業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不義遺址所在地的公有管理機關、私有所有權人,以及關注轉型正義與人權教育的社會大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全新制定條例共十八條,涵蓋立法目的、審議會、公告保存、公私有遺址計畫、優先承購、巡查改善、毀損處罰與施行日期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促轉會解散後的法源空缺、保存歷史記憶與人權教育;疑慮:對私有土地建物所有人的限制、優先承購與處罰規定的衡平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新制定專法時,可留意涉及私有財產與處罰的條文設計與執行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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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洪申翰、許智傑、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鑒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法解散後,不義遺址審議程序無以為繼,難以執行後續保存活化及教育推廣等業務,爰擬具「不義遺址保存及教育推廣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語定義及主管機關應推動及執行之事項。(草案第一至四條)
二、主管機關為保護及審議不義遺址而進行行政調查之方法及程序,並應予公開。(草案第五條)
三、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不義遺址及其他本條例規定有關之保存重大事項,明定成員資格,並授權訂定不義遺址審議基準、程序與審議之任務、組成、運作及其他事項之辦法;不義遺址涉及原住民族事務,應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辦理現勘並參與審議程序。(草案第六條)
四、經審議通過之不義遺址,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並應以保存活化為原則,公有不義遺址應予保存活化及教育推廣。(草案第七條)
五、公有不義遺址現況土地或建物管理機關(構),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兩年內,擬定保存活化及教育推廣計畫,必要時,得延長一年。(草案第八條)
六、私有不義遺址應尊重現況土地或建物所有人意願,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並主動協助擬定保存活化及教育推廣計畫,並得提供獎勵或補助。(草案第九條)
七、公、私有不義遺址保存活化及教育推廣計畫,應公開之.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存活化及教育計畫之獎勵、補助條件申請程序、基準、廢止、該計畫之內容、執行方式、公開之內容、方式、與文化資產保存相關計畫競合時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草案第十條)
八、私有不義遺址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且主管機關享有優先承購之權利。(草案第十一條)
九、依照不義遺址現況空間狀態,明定不同保存活化方式,並於必要時得以現代技術進行修復。(草案第十二條)
十、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民間辦理不義遺址或具轉型正義意義場所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三條)
十一、本條例施行前,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公告之不義遺址,視為依本條例公告之不義遺址,應依本條例規定保存活化及教育推廣。(草案第十四條)
十二、本條例施行前,經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總結報告公開揭露之潛在不義遺址,主管機關應建立個案資料並依本條例優先審議。(草案第十五條)
十三、依本條例公告不義遺址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任務總結報告公開揭露之潛在不義遺址,現況土地或建物屬公有者,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主管機關應定期巡查審議中及經公告之不義遺址及潛在不義遺址;主管機關查認因管理不當致遺址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管理機關(構)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得徵收代履行費用;重大災害造成遺址有緊急修復之必要,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災後三十日提報搶修計畫,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草案第十六條)
十四、毀損審議中或經公告之不義遺址及潛在不義遺址之原建物或遺構之處罰。(草案第十七條)
十五、本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八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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