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徐巧芯等委員提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應工廠大火及安全資料表缺失導致救災人員傷亡(如明揚國際大火),方向為強化危險物品場所管理權人責任、提高罰則,並就管理權人未盡防火與資訊提供義務致火災死亡者課以刑事責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期望強化工廠與危險物品場所的火災風險管理、提升救災時的資訊揭露,保障救災人員與周邊居民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工廠及危險物品場所管理權人、救災消防人員、周邊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五條(管理權人致火災死亡之刑事責任)、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二、四十三之一條(提高罰鍰、明確違規場所認定、增訂未提供救災資訊或未更新危害標示之處罰),並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二(消防機關未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等之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遏止企業將災害風險轉嫁社會、強化資訊揭露與防火管理、保障救災人員;疑慮:刑事責任與罰則的構成要件是否明確、對企業負擔、各同名版本如何整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兼含「企業責任加重」與「消防人員職安」兩主題,審查時可留意是否與其他消防法版本併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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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4-10-30
委員會審查2024-10-31
委員會發文2024-11-04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謝龍介、羅廷瑋、游顥等17人,鑒於工廠大火頻傳,造成人員重大傷死,先前發生工廠提供安全資料表缺失情形,導致救災人員進行救災時發生憾事,避免相關事件再度發生,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部分工廠在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未能有效履行其應有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環境污染與工業安全事故頻繁發生。此類事故不僅嚴重威脅工廠內部勞工和參與救災人員的生命安全,亦對周圍的工廠及居民的權益造成嚴重影響。為強化工廠管理責任,應加強對危險物品使用場所的監管,並提升違規管理權人的罰則,以確保公共安全及環境保護。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發生之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事件,社會對於提升防火、救災安全之期許,需強化相關法規。
二、對於管理列管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的管理權人,若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該場所的設置位置、構造、設備,或未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或施工中的消防防護計畫,抑或未依上述計畫執行避難疏散,導致火災發生並造成死亡,應對該管理權人課以刑事責任。(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三、第一項序文明定針對場所管理權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應設置、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防焰物品之規定,予以裁罰。然而,實務上對於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是否涵蓋序文中各項規定的場所,認定上存在爭議。為消除爭議並明確適用範圍,建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中的相關文字,將違規場所的認定回歸序文,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同時提高相關罰鍰金額。(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四、增訂對於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的處罰。(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五、提高達管制量的危險物品場所若未設置或維護其位置、構造或設備的罰鍰上限;同時增訂針對該場所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必要業務的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六、針對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庫及儲存場所發生火災時,若場所管理權人未提供消防搶救所需的必要資訊或未指派專人協助救災,應提高罰鍰上限;並增訂未設置或未即時更新危害風險標示板的處罰。(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一)
七、增訂針對各級消防機關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配置專責人員、未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未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所需的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或措施的處罰。(增訂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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