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1280000

「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6-0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為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由黃捷等17人提出,目的在維護資安、促進政府跨機關合作與區域聯防,明確法律位階,落實納管機關與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推動資安人員培力,並訂定危害國家資安產品的採購、下載、安裝、使用規範。內容含多條文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將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入法、擴大稽核、強化委外監督與危害產品管制,並建立資安人員專業查核與重大事件調度支援機制,提升整體防護與應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務機關、特定非公務機關、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特定財團法人及資安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三條(主管機關與定義)、第五條(會報入法)、第八、十條(稽核與委外)、第十一及二十七條(危害產品)、第十四至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一至三十三條等(稽核報告、演練、人員、調查罰則、委託保密、個資外洩準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法律位階明確、納管與培力並重有助聯防;疑慮:行政調查權與罰則、危害產品認定及人員查核機制可能引發合規負擔與權限界線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條文較完整,可作為比對其他資安法版本的參考基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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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5-04-24
委員會審查2025-05-22
委員會發文2025-06-03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為維護我國資通安全、促進政府跨機關合作及區域聯防,爰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明確化法律位階,落實納管機關及關鍵基礎設施資安管理及防護,並推動資安人員培力機制,制定機關對於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有關採購、下載、安裝或使用之相關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部,並定明國家資通安全業務由資安署辦理。(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資通安全、資通安全事件、特定非公務機關、關鍵基礎設施、特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及特定財團法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建構我國資通安全整體環境,協調各政府機關、中央及地方間資通安全相關事務,健全整體資通安全管理,強化橫向溝通聯繫機制,將現行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入法明文規範。(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擴大稽核範圍,增訂資安署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強化各機關落實委外辦理資通系統建置、維運、服務提供之監督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增訂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對於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有關採購、下載、安裝或使用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
七、修正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收受機關及稽核機關。(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八、增訂公務機關之稽核發現有缺失時,稽核結果及改善報告之收受機關,以及該等機關得要求受稽核機關進行說明或調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九、定明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配合辦理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之演練作業授權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四條)
十、增訂強化資通安全人員專業知能及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之調度支援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一、增訂對資通安全專職人員、資通安全人員任用考試錄取人員之適任性查核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二、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資安署指定之方式將稽核結果及改善報告送交資安署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十三、增訂特定非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及應符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設置專職人員。(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
十四、為強化特定非公務機關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應處,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調查之權限,受調查者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並定明相關罰則,以精進資通安全風險管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
十五、增訂特定非公務機關對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之獎勵及懲處。(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
十六、增訂資安署委託其他公務機關辦理本法所定事項之依據,定明受委託者之保密義務,並增訂主管機關協調指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十七、增訂資通安全事件如涉及個人資料外洩,應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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