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0960000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0-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配合行政院組改後「交通及建設部」恢復為「交通部」名稱作文字修正,並明定港務公司分派盈餘按百分之十八給港口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款項,應優先用於港區周邊地區基礎建設;另增訂港務公司空污、水污防制業務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法規名稱與現行交通部一致,並讓港區周邊居民在基礎建設上優先受益,強化港區環境改善。
主要影響對象
港口所在地縣市政府與港區周邊居民、國營港務公司,以及交通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條配合「交通部」正名,第二條增訂空污水污防制業務,第十條明定分派縣市政府之百分之十八盈餘應優先用於周邊地區基礎建設;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組改正名、維護港區周邊居民權益、加強環境防制;疑慮:盈餘款優先使用範圍的界定與執行方式須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除了正名,重點在港務公司盈餘怎麼分、優先用在哪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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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鑒於國營港務公司分派盈餘時,依規定須按百分之十八予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維護港區周邊地區居民權益,其費用應優先使用於該地區之相關基礎建設;其次,行政院組改後,交通及建設部恢復成交通部名稱,爰擬具「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交通及建設部恢復為舊名交通部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
二、增訂港務公司業務範圍:「商港區域空氣品質改善維護及移動污染源、水污染之防制」。(第二條)
三、國營港務公司分派盈餘,百分之十八予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維護港區周邊地區居民權益,其費用應優先使用於該地區之相關基礎建設,例如道路品質改善、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等。(第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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