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徐富癸、吳琪銘等委員提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的在降低火災風險、課予企業火災風險控管責任,並加重火災致傷亡時管理權人的刑事責任,重點放在企業的危險物品資訊揭露與內部空間配置掌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期望透過企業責任與資訊揭露義務,提升撲滅工廠及化學品倉儲火災的能力,降低救災難度並保障救災人員。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工廠、化學品倉儲等場所管理權人、救災消防人員及周邊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提案說明指方向為將企業「危險物品資訊揭露」與「內部空間配置掌握」責任入法,並加重管理權人於火災致傷亡時的刑事責任,逐條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遏止企業轉嫁災害風險、強化資訊揭露、保障救災安全;疑慮:刑事責任與罰則的明確性與比例、企業合規負擔、與其他消防法版本的整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多件消防法版本都觸及「企業刑責」,可比較各案的刑度與構成要件寬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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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4-10-30
委員會審查2024-10-31
委員會發文2024-11-04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吳琪銘等17人,為降低火災發生之風險及可能產生的危害,課予企業控管火災風險之責任,並加重火災發生後產生傷亡,管理權人應負之刑事責任,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火災事件分為A1、A2及A3類,其中A1類係指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A2類指造成人員受傷、涉及糾紛、縱火案件或起火原因待查之火災案件;A3則指非屬A1、A2類。根據消防署統計,106年火災發生30,464次,107年為27,922次,至110年則為21,684次,其中A1類115次,占0.5%;A2類941次,占4.3%;A3類20,628次,占95.1%。110年各類火災以建築物火災5,994次最高,占總火災數27.6%;森林田野火災3,193次第2,占14.7%;車輛火災1,378次居第3,占6.4%。顯見近年以建築物火災為大宗,因此對於企業之「危險物品資訊揭露」及「內部空間配置掌握」責任納入本法,刻不容緩。
二、近年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發生火災時有所聞,若未掌握相關資訊對於撲滅火災之難度將大幅提高,場所管理權人提供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或指派專人到場協助應納為企業責任,透過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以遏止企業將降低自身災害風險之責任轉嫁社會之必要。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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