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陳玉珍、陳雪生等19人提出,於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提案理由指金門、馬祖地區自民國四十五年起實施戰地政務,限制集會結社等自由,致部分人民團體未能及時申請許可。新條文擬讓原團體發起人或其後嗣得申請恢復成立原團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主張可保障金馬地區因戰地政務時期受限而未及登記之人民團體的結社權利,使其得恢復成立。
主要影響對象
金門、馬祖地區人民團體原發起人及其後嗣、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八條之一,明定金馬地區因戰地政務或不諳法令致未及申請許可者,得由原發起人或後嗣申請恢復成立原團體,主管機關不得僅以無資料可稽拒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彌補戰地政務時期對金馬人民結社權的限制、回復歷史權益;疑慮:年代久遠下原團體存在與發起人後嗣身分的查證、與現行人民團體許可制度如何銜接受到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屬補救歷史權益的特別條款,建議對照戰地政務時期背景與現行結社許可規定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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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案由
本院委員陳玉珍、陳雪生等19人,鑑於金門、馬祖地區從民國四十五年七月起實施戰地政務,縣長由國防部派任,行宵禁、燈火、通訊、民生物資、出入境等各項管制措施,造成人民自由權受限,其中包括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為保障人民既有之結社權利,爰擬具「人民團體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對於金馬地區因受實施戰地政務,或因人民不諳法令,誤認實施戰地政務期間無法結社,致使人民團體組織未及時申請許可者,可由原人民團體組織發起人或其後嗣向主管機關申請恢復成立原人民團體組織,原主管機關不得以未有資料可稽,於予拒絕申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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