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貴重財產文物清點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葉元之等20人提出制定「公有貴重財產文物清點法草案」。提案指我國公有貴重財產與文物的清點管理長年缺乏制度化與透明性、欠缺外部監督,並援引加拿大鑄幣廠失竊及英、德、俄、美、法等國立法例,主張應專法規範各級政府與行政機關的清點與管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主張可建立公有貴重財產與文物的清點與管理制度、引入外部監督,杜絕短少、走失或盜賣等弊端。
主要影響對象
持有貴重財產及文物的各級政府與行政機關、文物保存與審計監察單位、全體國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本案為新制定專法(非修正既有條文),就公有貴重財產與文物之清點、管理及監督機制作整體規範;各條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長年缺乏的清點制度與外部監督、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保護國有財產與文物;疑慮:清點範圍界定、執行人力與經費、外部監察機制與既有財產管理法規如何整合受到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屬全新專法,建議對照草案各條與既有國有財產、文化資產相關法規一起看,留意是否疊床架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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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鑑於我國公有貴重財產與文物之清點與管理工作長年來缺乏制度化與透明性,不僅造成各級政府與行政機關未能重視公有貴重財產與文物的保存,也缺乏外部監督機制,甚至不時傳出非法處分或占有之謠言。為加強各級政府與行政機關對貴重財產與文物的清點與管理,並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與實務,爰擬具「公有貴重財產文物清點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我國公有貴重財產與文物之清點工作長年來缺乏制度化與透明性,不僅各級政府與行政機關未能重視公有貴重財產與文物的保存,也缺乏外部監督機制。由於我國對於國家貴重財產與文物迄今尚未大規模清點,財產是否短少?有無遭走失或盜賣?保存情形如何?均一無所知,更遑論長久來各種關於情治單位藏匿國寶、秘密人士私運國有財產與文物等謠言層出不窮。
二、事實上各國也面臨國家貴重財產與文物點不清的問題。例如以鑄造楓葉金幣聞名於世的加拿大皇家鑄幣廠(Royal Canadian Mint),2009年6月便驚傳大量黃金及貴重金屬不翼而飛,估計至少損失400斤黃金,價值高達數千萬加幣。該鑄幣廠三月初展開過一次外部審計調查,結果發現包括黃金、白銀、白金、鈀等貴重金屬數量都與帳面不符。此案例明顯暴露出清點制度長年未受重視的缺陷。
三、鑑於此問題事關重大,揆諸先進國家立法例與實務都專門立法管理國家貴重財產與文物。例如英國《國家傳統文物法》、德國《新版防止德國文物外流法》、俄羅斯《俄羅斯聯邦民族文化遺產(歷史文物)法》;美國國會議員Ron Paul則對於聯邦準備理事會組織之修正案,允許獨立監察人進入諾克斯堡查核長年僅由財政部官員清點的聯邦準備黃金;法國更早在1964年即對國內所有的歷史遺產、文物進行大規模清點造冊,當時口號是「從城堡到湯匙」,表示每件小東西都要點清楚。由此顯見各國已紛紛採取實質行動保護國家貴重財產與文物。
四、國有財產都是民脂民膏,民主法治國家本當將公有貴重財產與文物的清點與管理工作予以法制化,方能杜絕弊端、對人民交代。爰此,為加強各級政府與行政機關對於貴重財產與文物之清點與管理,本席特提出「公有貴重財產文物清點法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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