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五、六、八條,配合CRPD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將「監測機制」用語修正為「監督機制」,並增訂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獨立監督機制、訂定身障策略行動計畫及司法近用指引等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使施行法與CRPD公約及十年來制度變遷接軌,落實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並強化獨立監督與跨部門行動。
主要影響對象
身心障礙者及相關權益團體,國家人權委員會、行政院與司法院等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五條(監測改監督、增訂獨立監督機制)、第六條(增訂身障策略行動計畫款次)、第八條(新增司法近用指引項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國際審查建議、補足十年未調整的條文、強化獨立監督;疑慮:各機關權責分工與資源配置如何落實,仍待具體規劃。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修法常引用結論性意見,可對照CRPD原文理解修正脈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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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 2024-10-11,2024-10-1
案由 本院委員洪申翰、林宜瑾、林月琴等17人,有鑑於希望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縮寫為CRPD),希望能夠促進、保護和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2014年,立法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CRPD內國法化,然而,經過十年,卻有許多條文未隨該公約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相關職權調整,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第五條第三項原文之監測機制,參照行政院提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修正草案之用語,修正為監督機制。 二、有鑑於國際審查委員於2022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114點次,建議國家依據公約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給予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CRPD獨立監督機制的明確法律授權;以及結論性意見第35點次,國際審查委員建議監督過程應將CRPD第七號一般性意見納入考量,爰增訂第五條第四項。 三、參照2022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29至35點次,國際審查委員強烈建議行政院訂定涵蓋所有CRPD條款的身心障礙策略,並提出行動計畫來指導跨政府部門的行動和投資,爰增訂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 四、有鑑於國際審查委員於2022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66點次,建議司法院發布符合《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的指引,爰新增第八條第四項。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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