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8780000

「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三讀)
最新進度
2024-11-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針對工廠等場所未提供消防搶救必要資訊(如化學品種類、數量、放置位置)的罰則。起因為112年屏東明揚工廠大火時,業者僅提供安全資料表,未含數量與位置,導致消防員資訊不足、傷亡擴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目的在強化消防人員的「火場資訊權」,使救災時能取得更完整的化學品資訊,降低救災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消防救災人員及存放化學品的工廠、場所管理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調整未提供或不實提供火場搶救必要資訊的罰則;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火場資訊權、保障消防員安全、回應明揚案教訓;疑慮:資訊範圍與罰責認定標準、業者揭露負擔等執行細節尚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同會期有多案聚焦消防法火場資訊權,可對照各版本罰則差異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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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委員會審查2024-10-16
委員會審查2024-10-17
委員會審查2024-10-30
委員會審查2024-10-31
委員會發文2024-11-04

案由

本院委員邱若華、鄭正鈐等20人,鑒於消防法雖於民國108年修正時,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引入「火場資訊權」概念,並且在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罰則希冀可發揮效用,於112年屏東明揚國際高爾夫球工廠火災案中,消防人員於救災前,業主與有責任提供化學品種類、數量與放置平面圖,惟本案於消防人員抵達時,明揚國際高爾夫球工廠僅提供安全資料表,其記載廠區有環己烷、異構烷烴、架橋劑,上開資訊尚不包含相關數量與位置,因消防員未握有充足訊息,無法預期與對應後續化學原料爆炸傷亡嚴重。隨科技及產業變化與發展,廠商或場地存放之化學原料多元性亦增加,若發生火災可能因此提高救災之困難度與複雜性,為有效保障消防員之火場資訊權,預防火災災情擴大、臻全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之機制,以維公共安全,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爰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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