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8090000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三讀)
最新進度
2024-11-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回應消防員救災殉職事件。內容包括完善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的揭弊(吹哨者)保護、擴大災害事故調查會啟動要件、確立反覆違規按次處罰及勒令停業要件,並增訂火災致死傷的管理權人刑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強化企業自主風險管理、保障吹哨者與救災人員安全,並督促違規場所儘速改善。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工廠與倉儲管理權人、吹哨者及消防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涉及修正第十五、二十一條之一、二十五條之一、二十五條之二、二十七條之一、三十五、三十七、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三條之一等多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吹哨保護、擴大調查權、提高違規與致死傷責任以督促改善;疑慮:刑責與罰則加重幅度、停業處分要件對業者衝擊及認定標準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條文涵蓋面廣,可與黨團版及其他委員版消防法草案逐條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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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9-27,2024-10-0
交付審查2024-09-27,2024-10-0
委員會審查2024-10-02
委員會審查2024-10-03
委員會審查2024-10-16
委員會審查2024-10-17
委員會審查2024-10-30
委員會審查2024-10-31
委員會發文2024-11-04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蘇清泉、林沛祥、鄭正鈐、魯明哲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消防人員救災殉職案件頻傳,凸顯消防人員職業安全保障及機制仍有所不足,另為強化企業自主風險管理、落實災害預防責任,確保救災人員生命安全及避免衍生社會成本,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善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之揭弊保護條款、擴大災害事故調查會之啟動要件,並確立反覆違規者按次處罰之規定及勒令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之要件,發揮督促其儘速改善之效果,以防改善期間無限制,導致危害因子潛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確保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之安全及對其揭弊之保護,修正擴大吹哨者條款適用範圍,增訂對吹哨者為不利處分之法律效果無效、吹哨者法律扶助及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另為鼓勵檢舉不法,修正為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工廠、儲存化學品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倉庫及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增訂平時備置、申報資訊及建立重機械業者資訊並主動調度之義務。另於火災發生時,管理權人須立即提供相關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並將現行指派專人所需具備之條件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明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三、各級消防機關依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之成員,納入消防基層人員。應至少有一人為消防基層人員,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
四、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考試院及勞動部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二)
五、擴大災害事故調查會之啟動要件,納入災害搶救外其他勤務導致消防人員死亡、重傷或暫時全失能之情形,即應啟動調查機制,落實調查權之立法宗旨。(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
六、增訂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該場所位置、構造、設備;未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或(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該二計畫執行避難疏散;未立即提供消防指揮人員必要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未立即指派知情專人協助救災,於火災發生時致人重傷或致死,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七、基於災害預防之原則,限期改善應明確規範,避免危害因子潛藏,增訂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規定及勒令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之要件。(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八、增訂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九、針對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就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處理未符合相關設置標準,以及管理未符合相關規定者,調整罰鍰之上下限;增訂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規定及勒令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十、為強化災害事故調查會之功能,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增訂違反調查權之罰則。(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十一、工廠、儲存化學品、公共危險物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發生火災,場所管理權人未提供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或怠於調度重機械業者、未指派專人到場協助,情節重大者,得依年度銷售金額比例計算違法罰鍰金額上限。增訂未設置或即時更新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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