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公庫法部分條文,理由是該法自九十八年修正後社會與金融環境改變、數位支付興起,現多以行政命令補充,應提升至法律位階。並配合地方制度法新增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明定其公款收支與財物保管應依公庫法設置「區庫」。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新興數位支付納管有明確法律依據,並使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庫款管理與其他自治團體一致,強化公款保管的制度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級公庫主管機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團體及涉及公款收支的相關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庫法部分條文,將原以法規命令補充的數位支付等新興樣態提升至法律規範,並新增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置「區庫」之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金融生態變化、補足法律位階不足、確保區庫管理一致與安全;疑慮:規範細節、執行成本與地方適應期等實務面向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公庫法屬財政管理性質法律,留意「提升至法律位階」實際涵蓋哪些支付樣態,可對照現行行政規則內容。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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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9-20,2024-09-2
交付審查2024-09-20,2024-09-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公庫法自九十八年修正迄今,國內社會環境及金融生態轉變,便捷的數位支付工具不斷推陳出新,針對新興樣態現多以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方式補充規範,有必要依據實務狀況調整提升至法律位階,以符實際。另,因一百零三年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新增第八十三條之二,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使其擁有獨立財務收支及管理權責,為確保庫款管理安全,其所涉公款收支及財物保管之處理,應與其他自治團體一致按公庫法規定辦理,設置該自治團體之公庫,並稱之為「區庫」,爰擬具「公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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