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主張現行對違反火場資訊權者罰責過輕。鑑於工業原料多元複雜、火災變化迅速,提案參酌第三十五條致死傷刑度,主張適當提高相關罰責,以提升救災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透過提高罰責督促場所提供完整火場資訊,提升消防人員與民眾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存放化學原料的工廠場所管理權人及消防救災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提高違反火場資訊權相關罰責;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則過輕、提高罰責可強化資訊權與救災安全;疑慮:罰則加重幅度與認定標準、與其他版本如何整合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多件消防法案皆涉第四十三條之一,建議比較各版罰責高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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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9-20,2024-09-2
交付審查2024-09-20,2024-09-2
委員會審查2024-10-02
委員會審查2024-10-03
委員會審查2024-10-16
委員會審查2024-10-17
委員會審查2024-10-30
委員會審查2024-10-31
委員會發文2024-11-04
案由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有鑑於工業生產產品及原料日趨多元及複雜,火災猛烈程度更甚以往且變化迅速,已不同於往昔單純火災狀況,若無法及時得知正確且完整之資訊,不僅影響災害控制,更會增加救災人員之風險。然現行《消防法》卻對違反資訊權者罰責過輕,恐無法因應救災即時性之需求,爰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提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與民眾生命財產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環境部於99年至108年事故監控統計資料顯示,在過去10年內,國內總計發生近4,000例化學物質事故案件。其災害類型以火災類型發生機率為42%至70%居多;依場所類型區分則屬工廠類型發生機率45%至71%居多。綜上,因工業生產產品及原料日趨多元及複雜,火災猛烈程度更甚以往且變化迅速,已不同於往昔單純火災狀況。故在應變決策與資訊取得的完整性,均會左右人員生命與財產損失規模,因此獲得上述重要訊息,則成為災害控制的關鍵性議題。
二、參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顯見目前《消防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之一條規定罰責過輕,宜適當提高。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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