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五條,將請領年金等給付的「年齡」計算方式回歸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精神,採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認定方式。起因為媒體報導2月29日出生者因平年無該日,計算請領資格時被回推而少領一個月年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閏日(2月29日)出生或類似年齡計算邊界情形的退休人員,年金請領資格認定可採對其較有利的方式,避免因曆法差異損失給付。
主要影響對象
適用本條例的交通部郵電事業退休人員,特別是年齡計算處於曆法邊界(如閏日出生)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將給付資格中的年齡計算方式調整為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採對人民最有利之認定(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人民權益、統一以民法精神認定年齡、避免閏日出生者吃虧;疑慮:應通盤檢視各制度年齡認定一致性、估算對給付財務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多件「年齡計算回歸民法」修法為系列提案,可橫向對照各保險制度的處理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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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2024-07-05,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7-05,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何欣純、陳亭妃等17人,為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的一環,於國民符合給付條件時,依其當時法定給付標準提領一次金、或定期年金給付。其中,請領「定期年金給付」相關法定條件,大多訂有「年齡」與「年資」限制,並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且日前媒體報導,臺中一位2月29日出生已年滿60歲,申請提前退休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但勞保局以她滿65歲當年沒有2月29日為由,回推5年計算,要3月1日才符合申請資格,導致民眾少了1個月的年金,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爰擬具「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年齡資格計算方式,回歸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與精神,採對人民權益最有利之認定方式為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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