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勞工的保障,於消防法增訂衛生安全專章。內容涵蓋火場資訊權與風險標示板、消防人員健檢、教育訓練、防護設備及預算優先編列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全面落實消防及義消人員執行職務的安全與衛生防護,並強化化學品場所資訊揭露。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化學品倉儲場所管理權人及各級消防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之二、第二十五條之一、之三至之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三條之二等多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參照職安法全面保障消防員安全衛生、強化資訊權與標示;疑慮:各項防護與健檢措施的預算與執行量能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第202110058950號高度相似,可比對專章條文細節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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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6-28,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6-28,2024-07-0
委員會審查2024-10-02
委員會審查2024-10-03
委員會審查2024-10-16
委員會審查2024-10-17
委員會審查2024-10-30
委員會審查2024-10-31
委員會發文2024-11-04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有鑒於歷次大火時有消防人員因救災致傷或殉職之憾事,顯見本國法令應強化對消防及義勇警消防人員之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之保障,爰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勞工之保障,於本法增訂衛生安全專章,並修訂立法目的及部分條文,以全面落實對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之防護,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防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為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實驗室及儲存場所於火災發生時,管理權人須立即提供相關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並增訂是類場所及工廠平時備置資訊之義務。(第二十一條之一)
三、增訂工廠及存有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應設置危害性化學品之風險標示版,提供救災人員搶救之危害風險辨識。(第二十一條之二)
四、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之組成及任務。(第二十五條之一)
五、各級消防機關依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之成員,應至少有一人為消防基層人員。(第二十五條之三)
六、各級消防機關應定期辦理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事項。(第二十五條之四)
七、中央主管機關得查核各級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情形,並得予獎勵或提出懲處建議。(第二十五條之五)
八、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實施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保存相關健康檢查紀錄、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及通報健康檢查結果。(第二十五條之六)
九、各級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第二十五條之七)
十、各級消防機關應考量消防人員個人身心因素之特殊需要,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第二十五條之八)
十一、各級政府辦理消防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措施及健康檢查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第二十五條之九)
十二、增訂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人員得準用部分安全衛生防護事項規定,其裝備器材所需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優先補助。(第二十八條)
十三、增訂各級消防機關未依規定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未提供所屬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或措施之罰責。(第四十三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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