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鑑於屏東明揚、桃園敬鵬等大火,認儲存化學品的倉庫及儲存場所亦屬高風險。內容包括擴大舉發違法的主體、落實消防資訊權、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並提高不法罰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擴大化學品場所的資訊揭露與標示義務,協助消防機關擬定救災策略、保障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化學品倉庫與儲存場所管理權人、相關工作者及消防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擴大舉發主體並提撥獎金)、第二十一條之一(資訊權與上傳)、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二(危害風險標示板)、第四十三條之一(提高罰鍰);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納入倉儲場所、落實資訊權與標示、提高罰鍰並獎勵檢舉;疑慮:上傳與標示義務的執行成本、檢舉獎金比例設計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其他版本同涉資訊權與標示板,可對照主體範圍與罰鍰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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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6-28,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6-28,2024-07-0
委員會審查2024-10-02
委員會審查2024-10-03
委員會審查2024-10-16
委員會審查2024-10-17
委員會審查2024-10-30
委員會審查2024-10-31
委員會發文2024-11-04
案由
本院委員張宏陸、吳琪銘、邱志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6人,鑒於屏東明揚大火、桃園敬鵬大火等事件,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亦屬工廠以外,危害風險較高之場所,大幅影響消防機關搶救災害之策略擬定、消防人員與國人之安全。爰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舉發違法態樣之主體、落實消防資訊權、提高不法之罰鍰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與是類場域工作者及周遭關係人之安全息息相關,為降低危害風險,將舉發主體由「行為人」擴大為「工作者」,俾利共同維護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域安定性,保障國人安全。並為提升檢舉可能性,參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應將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鼓勵檢舉不法。(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除工廠外,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亦屬風險較高之場所,為最大提升化學品控管及災害搶救之策略擬定,爰於本條第一項序文新增工廠以外,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落實消防資訊權之義務。另鑒於屏東明揚大火、桃園敬鵬大火事件,消防機關若於搶救災害時,得第一手獲得災害現場搶救必要資訊,將有助於制定較有效且無害之救災策略,故於第一項第一款賦予管理權人「平時備置」搶救必要資訊之義務。另增訂第二項,須將上開資訊定期上傳網路平台,以落實消防資訊權。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上傳事項另以辦法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三、賦予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並即時更新之義務。並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及危害風險標示板有關之事項。(增訂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
四、配合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之一之規定,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文字,並為督促管理權人落實消防資訊權,俾利搶救災害之進度、減少國人生命之危害,故於第一項、第二項提高管理權人違反義務或有虛偽不實提供資訊時之罰鍰。又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增訂第三項,規定違反者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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