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柯志恩、羅廷瑋、牛煦庭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針對完全中學(一校兼有高中、國中)輔導人力不足問題,擬放寬輔導處(室)主任資格,由限「專任輔導教師」兼任,改為校長可遴聘具輔導專業知能的教師兼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完全中學可從更廣的教師人力中遴聘輔導主任,紓解輔導人力捉襟見肘的困境,主任的個案輔導工作可由更多人分擔。
主要影響對象
完全中學的學生、輔導教師與行政人員,以及學校經營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十條:將完全中學輔導處(室)主任限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的規定,調整為由校長在具備輔導專長(學生輔導法所定資格)的教師中遴聘兼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完全中學輔導人力不足、避免扼殺有熱忱教師擔任主任的機會、提升學校運作效能;疑慮:放寬資格是否會稀釋輔導專業性,需確保符合學生輔導法精神。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涉及輔導專業認定,建議對照學生輔導法與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理解資格放寬的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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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6-14,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14,2024-06-1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23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羅廷瑋、牛煦庭等18人,鑑於完全中學一校內有高、國中兩種學制,但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對完全中學編制缺乏明確規範,致使完全中學輔導人力捉襟見肘,嚴重影響學生輔導之效能。此因完全中學輔導處(室)主任依現行規定,限縮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所遺個案輔導工作無法另聘人力,只能由其他專任輔導教師分擔。為實際解決輔導現場人力不足之問題,應彈性規定輔導處(室)主任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兼任之,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完全中學一校內有高、國中兩種學制,但各處室僅一行政單位,需同時處理國、高中之行政業務。由於完全中學輔導處(室)主任,限縮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所遺個案輔導工作無法另聘人力,只能由其他專任輔導教師分擔,嚴重影響學生輔導之效能。
二、近年來各校輔導個案日增,專任輔導教師負擔沉重,以現有人力(國中每15班1位專任輔導教師,高中每12班1位輔導教師)已十分不足,而輔導處(室)主任須處理國、高中行政業務及輔導諮商工作,更顯捉襟見肘,在此狀況下,完全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多無意願兼任輔導處(室)主任之行政工作。
三、因此,完全中學輔導處(室)主任之資格應彈性認定,只要符合《國民教育法》及《學生輔導法》之精神即可。爰此,參考《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主任之遴聘應由全校教師中符合《學生輔導法》所訂輔導專長之教師中遴聘,即具備輔導教師資格(證)即可,不應限縮由「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以免扼殺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輔導主任之機會,同時有助於解決完全中學行政及學生輔導議題之複雜樣態處理,完善學校運作效能。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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