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8710000

「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6-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將營造業在一定期間內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的上限由二十倍提高到三十倍,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統包工程、巨額工程等不同性質的工程類別,訂立不同的管制期間與總額計算方式。提案理由是該條自民國九十二年公布後二十年未變,認為與物價上漲、工程量體變大等現況脫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承攬規模較大或工期較長的營造業者有更多承接案量的空間,並可能緩解大型、統包工程因額度限制而找不到廠商承作、工期延宕的情形。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營造業者、發包的公私部門工程案主,以及承接大型、統包與巨額工程的相關產業鏈。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將一定期間內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的倍數由二十倍提高為三十倍,並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不同工程類別(如統包、一般工程)訂立不同的管制期間及總額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物價與工程量體已大幅變化,現行二十倍與一年期管制脫節,放寬可解決大型統包案無人承作、工期延宕問題;疑慮:放寬承攬上限可能削弱對業者過度承攬與財務風險的把關,授權差別訂定標準的範圍與監督方式有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倍數放寬與差別管制是兩件事,留意後續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如何界定不同工程類別與期間。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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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張宏陸、李坤城等18人,鑒於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公布之日起,即限制營造業於一定期間內之承攬總額不得超逾淨值二十倍。惟此規定歷經數十載均未變革,考量物價指數大幅波動、產業型態轉變等,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擬具「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自營造業法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公布起,其第一項即明定營造業於一定期間內之承攬總額不得超逾淨值二十倍,又該一定期間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然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所訂定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其一定期間恆訂為一年。前述辦法雖曾於一百零七年及一百零九年間,因應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而提高部分類別工程之承攬造價限額,惟對本法一定期間之承攬總額限制,卻皆無更動。
二、近二十年來,營建物價指數攀升,社會、經濟、環境、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等法令變革,台商回流、危老改建、前瞻基礎建設蓬勃以及缺工缺料等各項因素影響,導致工程量體大幅增加,施工工期延長等,已為營造市場必然趨勢,實與當年制訂此法之時空背景有顯著之改變,對於一定期間之承攬總量管制,與目前情況有所脫節,應重為審酌。
三、另,近年巨額或統包工程案件比例增多,尤為統包工程,其性質與傳統施工不同,於前期設計階段,尚未投入機具、物料成本時,應無特別管制之必要。巨額工程案件亦同,金額龐大,勢必與工期成等比,然工程進度有其曲線,概以一年期間之定額作為承攬總量管制之標準,不符現今營造產業現況,亦容易造成案件難有營造業者承作,使工期愈延宕,形成惡性循環。
四、承上,原內政部制定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訂定之一定期間,未區別不同類性工程案件,例如統包工程、一般工程等。對於承攬規模較大或工期較長之營造業者,似有不公,爰授權主管機關應對此有調整或不同計算機制之空間。
五、綜上所述,爰修正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高承攬總額限制至淨值三十倍,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不同特性之工程類別,應訂立不同之管制期間及總額限制。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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