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蔡其昌等18人提出,重點包括將主管機關改為數位發展部、明定政府應提供資源協助民間(尤其中小企業)因應防範資安事件、強化委外監督,並增訂公務機關與特定非公務機關對危害國家資安產品下載安裝使用的禁限規定,含公眾視聽傳播設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協助占比逾九成的中小企業提升資安、強化委外契約監督,並針對公共場域傳播設備防範遭駭客竄改散布不實訊息,兼顧國安與經濟穩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務機關、特定非公務機關、中小企業、政府採購委外廠商及公共傳播設備營運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第四條(協助民間)、第九條(委外監督),並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及第十八條之一(公務及特定非公務機關、公務設備、公眾視聽傳播設備不得下載安裝使用危害產品及相關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協助中小企業並防範公共設備遭入侵散布假訊息、兼顧經濟與國安;疑慮:危害產品認定標準、政府協助資源的界定,及禁限用範圍擴及公眾傳播設備的執行細節須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特別點名公共場域傳播設備與認知作戰風險,可留意審查時的討論焦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