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擬具監察委員行為法草案,參考立法委員行為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監察院自律規範,為監察委員的行為建立法律規範。提案理由是監察委員應獨立行使職權、保持超然中立,惟現行未如立委受相應法律規範監督。(本案說明欄未列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監察委員的行為與利益迴避等事項建立法律層級規範,提案方認為有助強化監察機關的問責與外部監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監察委員、監察院運作,以及關注監察權問責的社會大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具監察委員行為法草案(新法),參考立法委員行為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與監察院自律規範訂定;本案說明欄未具體載明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監委身為監察機關卻不受如立委的相應法律規範,立法可補足問責與利益迴避監督;疑慮:規範設計須兼顧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的特性,密度與範圍若失衡可能影響其超然中立。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是新立專法,留意後續版本對行為規範、利益迴避與財產申報的具體要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本院委員翁曉玲、王鴻薇、林沛祥等24人,按我國憲法第九十條規定:「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而監察委員應獨立行使職權,保持超然中立性。惟監察委員並未如立法委員受立法委員行為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範,致其身為監察機關卻不受相應之法律規範監督,爰參考上開法律與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爰擬具「監察委員行為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