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7170000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6-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刪除已屆申請期限、執行完畢的第三條第三項過渡條款,並配合調整第十一條的條文援引文字。屬法制整理性質的修正,無實質政策變動。
能幫助到什麼
刪除已失效的過渡規定,可讓法條與實務一致、避免引用已無效條款造成混淆,有助法制清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適用危老重建條例的相關建物所有權人與審核機關,影響範圍偏向技術層面。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3條:刪除已屆三年申請期限且執行完畢的第三項過渡規定。第11條:配合上述刪除後的項次調整,修正援引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清理已屆期、執行完畢的條文,維持法制一致;疑慮:須確認無殘餘個案因條文刪除而失去依據。
政治雷達小叮嚀
看到「刪除過渡條款」多屬法制整理,重點在確認自身案件是否仍在有效程序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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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3人,有鑑於本法於106年施行至今,因所訂第三條第三項已屆法定申請期間,為求法制作業一致,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於106年5月10日制定公布至今已屆6年之久,期間歷經三次修訂法條,係為配合都市更新發展所推動之修法作業。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訂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因本條所定事項已屆法定申請期間屆滿且執行完畢,且無繼續施行之必要,建議應予刪除,以符相關法制作業。(第三條)
二、配合本法第三條第三項之刪除後之項次調整,修正其援引文字。(第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22)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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