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屬配套性修正。配合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草案,將「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貢獻」的監察委員遴選資格款次,由第七款調整到第五款,使兩部法規的條款引用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與監察院組織法的條款引用對齊,維持法規體系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的遴選資格規範及相關制度。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將原引用第七款的人權專長監委資格改引用至第五款,以配合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修正,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上位法修正調整款次引用,屬技術性對齊以維持法規一致;疑慮:所配合的監察院組織法修正涉及監委遴選資格與政黨關聯規定的調整,方向本身具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為配套條款,建議與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修正案綁在一起看才完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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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委員會審查2025-06-16
委員會發文2025-06-23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林沛祥等22人,為配合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貢獻之監察委員遴選資格從第七款修正至第五款,爰擬具「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確保監察委員在最大程度上以公正客觀之角度獨立行使職權,有必要使監察委員在一定時間內與任何政黨政治利益無密切關聯,故刪除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此修正將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貢獻之監察委員遴選資格從第七款變更為第五款。
二、為配合上述監察院組織法修正,故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修正至第五款。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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