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3550000

「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5-1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要在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針對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性騷擾等侵害權益的情形,延長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提案理由是未成年人當下難以理解侵害本質,或因家庭因素未及時求償,等成年後常已超過現行二年、十年的時效而無法追訴。
能幫助到什麼
讓兒少時期受性侵害、性騷擾的被害人,在成年後仍有較長時間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主要影響對象
未成年時期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等侵害的被害人及加害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就對未成年人之性侵害、性騷擾等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設較長消滅時效;細部年限與起算方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兒少受害人身心復原後仍能求償、與德、法、美等國立法例接軌;疑慮:長時效下舉證困難、可能影響法律關係安定性,須評估時效起算與停止進行的具體設計。
政治雷達小叮嚀
時效類修法影響的是「能不能告」而非「告不告得贏」,可一併關注後續實務舉證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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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案由

本院委員王世堅、林俊憲等16人,鑒於未成年人社會經驗不足,難以理解性侵害、性騷擾或其他侵害兒童及少年權益行為之本質,又因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就家族顏面及社會因素考量,而不願或未及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若被害人於成年後欲向加害人提出追訴,經常面臨已逾越現行民法所定請求權時效,無法提出追訴之情形,有損當事人權益。爰此,參考國外立法例,爰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就權利人主觀知悉及客觀上損害之發生僅設有二年及十年之短期及長期時效。未成年人(包括例如如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遭受他人為妨害性自主案件時,往往因受侵害當時之智慮程度、陳述能力及社會經驗容有不足,或係因當下驚嚇過度,無法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的本質,縱使未成人擬予追究,法院實務多依法定代理人知悉之時點起算消滅時效,倘若被害人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因社會因素、家族聲譽、與加害者之情誼或其它考量,而未及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縱被害人於成年後終於能夠走出陰霾挺身而出,也多已罹於現行民法所定之短期時效,原本法定代理人設定的目的係為保護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卻成為限制權利主張的障礙。
二、參酌外國立法例,例如德國、法國及美國許多州,就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為均設置較一般時效期間為長之消滅時效,或有就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時效不進行而另為特別規定,例如德國民法第197條針對性自主之故意侵害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消滅時效期間為30年,且在受害人滿21歲前或與債務人同居於一家之內者,在此一家庭關係結束前,其請求權時效應停止進行;法國民法第2226條則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性侵害造成時,其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愛達華州及明尼蘇達州等多州,就妨害性自主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自未成年人成年時起算。
三、對未成年人為性侵害、性騷擾或其他侵害兒童及少年權益行為,涉及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性自主權,應延長消滅時效,以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權益及長期之身心發展。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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