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條、第36條、第56條,將「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入法並擴及實習實驗費,主張免納學費不應排除重讀生及私立學校獨立招生入學者,並明定免學費與實習實驗費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消除同校學生有人收費、有人免費的「一校兩制」情形,並把長年偏低的實習實驗費納入免納範圍,減輕技職學生與家長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高中職學生(含重讀生、私校獨招入學者)與家長、技職學校,以及中央與地方教育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2條:將高中職免學費政策入法。第36條:相關費用收取規定的配合修正。第56條:將實習實驗費納入免納範圍,並明定免學費與實習實驗費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教育平權與全面免學費、重視技職教育、減輕家長負擔;疑慮:經費全數移由中央負擔對財政的影響,以及對原已負擔經費地方政府的衡平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免學費入法重點在「適用對象有無排除」與「經費誰出」,可對照中央地方財政分攤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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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委員會審查2024-05-30
案由
本院委員廖先翔、葉元之、林沛祥、羅廷瑋、徐巧芯等19人,有鑑於「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政策,排除重讀及透過私立學校獨立招生管道入學就讀者,形成一間學校的學生有要收費跟不用收費的「一校兩制」情形。有違政府為落實教育平權,減輕青年就學負擔之推動理念政策。又檢視歷年來學校收取實習實驗費數額之合理性,常年仍是收取相同較低金額,形同要求學校提供廉價的技職教育,或造成學校需挪用其他經費分攤必要之開支。故為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政策,並重視技職教育的發展,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免納學費政策同時納入實習實驗費,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行政院於民國(以下同)112年6月29日推出「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其內容有「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雜費3.5萬元;公私立大專經濟弱勢學生加碼補助1.5萬~2萬元;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以及精進就學貸款申貸及還款措施」,並於113年2月開始實施。惟「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政策,排除重讀及透過私立學校獨立招生管道入學就讀者,形成一間學校的學生有要收費跟不用收費的「一校兩制」情形,有違「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減輕學生家長經濟負擔」之政策推動理念,並與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意旨相違背,故訂定本案。
二、依教育部發布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其中收取之實習實驗費數額,以工業類為例,103學年度規定,公校收取1,900元,私校收取2,970元,到112學年度仍是收取相同數額;而收費最低的農業類,公校仍僅維持收取800元。反觀以消費者物價指數來看,103年度至111年度,指數已從94.83年增到102.95,故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經常需透過其他經費分攤必要開支。爰此,為重視技職教育的發展,培養具備專業及實作技術力的優質專業技術人才為產業所用,政府除推行免學費政策之外,同時應承擔學校實習實驗費所需經費。
三、另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經費來源,原係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然而為配合行政院「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政策,使原已負擔部分經費之直轄市政府將繼續負擔,原未負擔經費之直轄市政府卻毋庸負擔,形同對個別直轄市政府之差別待遇,為秉持平等原則,復考量地方財源籌措困難,爰予修正第三項,明定免納學費、實習實驗費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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