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0840000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最新進度
2024-05-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主張立法院行使各類人事同意權案於委員會審查後一律須交付黨團協商,並將協商冷凍期延長至2個月;若提名機關送案逾一定期限未完成審議,則由程序委員會報告院會後逕退回重新提名。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讓朝野就重要人事同意權案有更多協商時間以取得共識,並避免審議倉促,同時設退回機制以防機關久懸空轉。
主要影響對象
立法院、被提名人、各憲政及獨立機關與提名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七十一條之一增訂第二、三項,人事同意權案須交付協商、冷凍期延長至2個月、逾期未審逕退回重提;第三十一條配合明定退回視同未獲同意而另提他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獨立機關人事同意權攸關民主憲政,延長協商期可取得朝野最大共識、避免偏向單一政黨並補強倉促之缺失;疑慮:延長冷凍期恐拖延人事補實、影響機關運作,程序設計須符合釋憲意旨。
政治雷達小叮嚀
程序時限影響人事補實節奏,建議對照釋字第632號意旨檢視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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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5-03,2024-05-0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03,2024-05-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5-17,2024-05-2
黨團協商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6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廖偉翔、林沛祥、羅廷瑋等17人,有鑑於本院除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憲政機關人事同意權外,亦有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相關本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人事同意權,考量無論是憲政機關人事同意權或依其他相關法律設置之獨立機關人事同意權案,均攸關民主憲政運作之良窳,其重要性更甚於法案及其他議案,為取得立法院朝野黨團最大共識,建立多元政黨政治相互制衡機制,避免上述重要之相關獨立機關人事同意權案過於偏向單一政黨,戕害民主法治根基及補強本院行使同意權案程序時間過於倉促產生之缺失,上述人事同意權議案之行使,宜獨立列出明定於相關委員會審查後均須交付黨團協商,參酌91年時之立法例及立法院運作現況,將人事同意權協商冷凍期限延長至2個月,期以取得朝野黨團最大共識再行使投票表決之。另為符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32號解釋意旨,避免因上述人事同意權行使在本院遲遲無法達成朝野黨團協商共識因而延宕,造成上述機關之空轉,於原提名機關函送立法院逾一定期限未完成審議時,即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議程報告院會後,逕行退回該提名機關重新提出,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當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立法目的除有議案交付協商後為免立法延宕促進議事效率外,同時亦有避免立法過於倉促,影響立法品質之考量,因此有設定議案冷靜期限之雙重目的,即外界所稱冷凍期之謂,合先敘明。
二、其次,有鑑於本院除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憲政機關人事同意權外,亦有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相關本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人事同意權,惟目前實務運作上,無論全院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審查後均無須交付黨團協商即逕付院會投票表決,致使行使同意權之審查投票流於形式,本應獨立行使職權無論憲政機關或其他依法律規定之各相關獨立機關過於偏袒特定政黨,嚴重扭曲民主憲政之根基。
三、再者,考量無論是憲政機關人事同意權或依其他相關法律設置之獨立機關人事同意權案,均攸關民主憲政運作之良窳,其重要性更甚於法案及其他議案,為取得立法院朝野黨團最大共識,避免上述重要之相關獨立機關人事同意權案過於偏向單一政黨,戕害民主法治根基及補強本院歷年行使同意權案時間過於倉促產生之缺失。爰此,宜將有關上述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獨立列出立法明定於委員會審查後均須交付黨團協商,參酌91年時之立法例及立法院運作之現況,將人事同意權之協商冷凍期限延長至2個月,期以取得朝野黨團最大共識再行使投票表決之。爰於第七十一條之一增訂第二項之規定。
四、為符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32號解釋意旨,建構朝野政黨能透過黨團協商理性溝通後,取得最大共識,再投票進行表決。惟如遇上述人事同意權行使在本院遲遲無法達成朝野黨團協商共識恐因而延宕,造成上述機關之空轉,建議於原提名機關提交立法院逾3個月內未完成審議,即由程序委員會列入院會議程報告院會,逕行退回該提名機關重新提出,爰於本條增訂第三項之規定。
五、另本法第三十一條有關於被提名人未獲同意之效果,即提名權人應另提他人以咨立法院同意,而若同意權之議案未能及時審查完竣而遭退回者,自應如同「未獲同意」,而生「另提他人」再行送至立法院審查之效果。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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