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7780000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併同修正覆議案與不信任案相關規定。提案者認為現制總統享有任免院長大權、使行政院難以向立法院負責,主張回歸憲法本文設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使行政院長产生重新經立法院同意,落實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精神,并調整覆議與不信任機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總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與全體國民之憲政運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第一項,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修正第三條第二項調整覆議案(刪除總統核可、賦予主動解散國會權)及不信任案(改為同一事由一年內不得提兩次)之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制總統掌閣揆任免、不信任投票形同虛設,應恢復立法院同意權以落實負責與權責相符;疑慮:閣揆同意權是否加劇朝野僵局、與現行雙首長體制之相容性各方看法不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憲改需高門檻與公投複決,可與同期多部憲增修條文修正案一起關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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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7人,針對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對向立法院負責,行政權歸屬行政院,體例上相當於內閣制之內閣總理。嗣經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修正後,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任命,亦可能得由總統任意免職。惟因總統若對行政院長享有『任』、『免』大權,形同總統為真正有權的行政首長,行政院反而淪為總統之執行機關;另因行政院院長既非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信任投票』制度復形同虛設,立法院有何基礎或依據令行政院長對其負責,實不無疑問。有鑑於此,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另併同修訂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行政院院長所提覆議案及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相關規定。以回歸憲法本文所設計之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院負責,符應行政與立法權責,改善朝野不信任、衝突與對立之況。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院負責,行政權歸屬行政院,體例上相當於內閣制之內閣總理。嗣經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修正後,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自由任命,亦可能得由總統任意免職。惟因總統若對行政院長享有『任』、『免』大權,形同總統為真正有權的行政首長,行政院反而淪為總統之執行機關;另因行政院院長既非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信任投票』制度復形同虛設,立法院有何基礎或依據令行政院長對其負責,實不無疑問。
二、行政院長一方面受制於立法院的倒閣,且必須向立法院做施政報告及接受立委的質詢,另一實質面卻又受制於總統得不經立法院同意而隨意任免行政院長,易形成行政與立法部門間的不信任與衝突。以當前我國憲政體制,朝野缺乏理性論政空間及互信基礎情形下,不論朝野規模為何,均嚴重影響政策制定與推動品質、行政效率及監督制衡效益。
三、依行政院院長產生方式回歸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修訂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以落實憲法第五十七條所設計之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院負責之精神,符應行政與立法權責,避免因行政院長受制於總統之隨意任免,且不需經立法院同意,所可能造成之衝突與分立。
四、刪除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院院長提出覆議案時經總統核可之規定。若行政院院長所提覆議案經立法院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決議時,應該接受原決議,或於十日內辭職,並得同時提請總統解散國會。透過覆議案之提出,賦予行政院院長主動解散國會之權。
五、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但為符合內閣制精神,行政院院長應及時回應民意向背,爰修訂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明定對同一行政院院長一年內不得進行兩次不信任案投票之限制,改為一年內不得就「同一事由」提出兩次不信任案。

提案人

連署人(3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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