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7760000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七條,增訂第四項,明定國軍演訓應依演習區域使用、人為活動限制程度及當地地域特性予以回饋,並對因而造成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損失者予以補償。提案者認為現行僅以行政規則處理,缺乏法律依據與彈性標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為演訓造成的損失補償建立法律基礎與差異化標準,減少軍民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演習區域周邊居民、國防部及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二十七條增訂第四項,明定國軍演訓之回饋機制及對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損失之補償;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睦鄰僅屬行政規則、缺乏法律授權且無彈性標準,應入法明定回饋與補償;疑慮:補償範圍、認定標準與經費負擔須具體化,避免適用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補償入法後,可關注補償標準的子法與財源是否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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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4人,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亦即總統是否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取決於立法院是否決議邀請總統應赴院進行國情報告,至報告次數則並未規定。然為使權責相符、監督制衡,確有必要使國情報告常態化,不宜僅待立法院決議邀請後,始負赴院進行國情報告之責,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總統應於立法院每年集會時進行國情報告,且立法院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後,總統並應繼續聽取立法院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落實監督制衡機制與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亦即總統是否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取決於立法院是否決議邀請總統應赴院進行國情報告,至報告次數則並未規定。然為使權責相符、監督制衡,確有必要使國情報告常態化,不宜僅待立法院決議邀請後,始負赴院進行國情報告之責,為此爰修訂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明定總統應於立法院每年集會時進行國情報告(即總統於立法院每年集會時,均應赴院進行一次國情報告)。
二、原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由國民大會聽取國情報告後,另得檢討國是及提供建言,慣例上亦由總統彙整問題綜合答覆;然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刻意刪除「檢討國是並提供建言」等語,使總統不必再受立法院檢討國是與提供建言之拘束,致生監督失衡之弊。鑒此,應有必要使立法院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後,總統並應繼續聽取立法院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為此爰修訂本法第四條第三項後段。至立法院於總統國情報告後應如何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則屬國會自治事項,併此敘明。

提案人

連署人(3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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