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針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的年齡。現行法對此缺乏明文規範,本案擬明定校長年齡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限制,由學校自定。立法理由參照私立學校法對辦學優良學校放寬校長、教師年齡的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實驗教育學校可在主管機關同意下延攬或留任較年長且具經驗的校長,有助實驗教育計畫的延續與經營穩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學校經營者與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增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之年齡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限制、由學校定之;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鼓勵實驗教育優質經營、維持計畫主持人與校長的延續性、比照私校彈性;疑慮:放寬年齡限制的同意標準與一致性,及對人事新陳代謝的影響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人事年齡的彈性條款可關注主管機關同意的具體標準與透明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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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張智倫、羅廷瑋等21人,針對現行相關法律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年齡缺乏明文規範,而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對於辦學優良之私立學校有得放寬校長、教師年齡之規定,為鼓勵實驗教育之優質經營發展,爰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之年齡,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而由學校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其校長得以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之一者聘任之。惟對於校長年齡卻缺乏明文規範。
二、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實驗教育計畫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計畫主持人及學校校長以不變更為原則。因此,實驗教育學校校長之年齡確有放寬之必要。
三、參照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對於辦學優良之私立學校有得放寬校長、教師年齡之規定,為鼓勵實驗教育之優質經營發展,修正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明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之年齡,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而由學校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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