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源於2023年屏東明揚國際工廠大火。當時業主僅提供未含化學品數量與位置的安全資料表,導致消防員資訊不足而傷亡,提案旨在強化火場資訊權的落實與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促使廠商於救災前完整提供化學品種類、數量與位置等資訊,降低消防員救災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消防人員、存放危害性化學品的工廠與場所業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火場資訊權相關罰則),具體條文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消防員火場資訊權、預防災情擴大、保障公共安全;疑慮:對廠商資訊揭露義務與罰則的具體設計及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其他消防法修正案均回應明揚大火,可一併檢視各版本對資訊權與罰則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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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委員會審查2024-06-27
委員會審查2024-10-02
委員會審查2024-10-03
委員會審查2024-10-16
委員會審查2024-10-17
委員會審查2024-10-30
委員會審查2024-10-31
委員會發文2024-11-04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消防法雖於民國108年修正時,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引入「火場資訊權」概念,並在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罰則,112年屏東明揚國際高爾夫球工廠火災案,因消防人員救災前,業主有責任提供化學品種類、數量與放置平面圖,本案於消防人員抵達時,明揚國際高爾夫球工廠僅提供安全資料表,其記載廠區有環己烷、異構烷烴、架橋劑,惟不包含相關數量與位置,因消防員未握有充足資訊,導致後續化學原料爆炸傷亡嚴重,造成傷亡者家庭的痛苦與遺憾。隨科技及產業變化與發展,廠商或是場地存放之化學原料多元性增加,若發生火災可能因此提高救災之困難度與複雜性,為有效維持消防員之火場資訊權,預防火災災情擴大、臻全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之機制,以及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爰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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