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配合國際合作打擊IUU(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內容包括禁止相關漁獲物或漁產品進口、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國家地區的進口限制與解除、要求進口商提供來源證明,並訂定違反規定的罰鍰。立法背景並提及行政院曾提出相關修正草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我國對非法漁獲的進口管制,有助打擊IUU、維護我國遠洋漁業的國際合作與信譽,並保障合法業者。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水產進口商、遠洋漁業者及漁業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條之一(禁止IUU漁獲進口、公告限制與解除、要求來源證明)、第三十六條之一(違反之罰鍰)及第四十七條;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國際合作打擊IUU、強化進口管制與處罰、維護漁業信譽;疑慮:進口商來源證明的舉證負擔、管制與罰鍰的範圍與比例,以及與行政院版本的協調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進口管制提案可關注與行政院版本的併案審查及舉證要求的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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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陳亭妃等17人,鑒於為健全我國遠洋漁業發展,配合國際間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IUU)之漁撈作業,強化進口管制措施以及處罰規定,爰擬具「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配合國際間共同合作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IUU)之漁撈作業,其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其次,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但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再者,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特定漁獲物或漁產品,要求進口商提供來源證明,以防止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IUU)捕撈之漁獲進口。(第十四條之一)
二、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罰鍰。2018年9月行政院曾提出本條例之修正草案,後因屆期不連續,行政院復於113年2月再次提出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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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遠洋漁業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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