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主要針對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的數額進行調整。提案說明指出,現行直轄市議員每月為民服務費2萬元、縣市議員9千元、鄉鎮市民代表3千元,自2000年立法以來附表金額24年未修正,已不敷服務處租金、交通、郵電等支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民意代表執行選民服務、媒體經營、政策分析等多元工作時,可有較充足的公費支應。提案方亦主張可減少民代因經費不足而挪用助理費、進而衍生司法爭議的情形。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直轄市與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及編列相關預算的各地方議會與其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附表,調高地方民意代表每月「為民服務費」之數額(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級距);具體金額詳見原文附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金額24年未調整、實際支出早已超過上限、可降低挪用助理費風險;疑慮:增加地方財政負擔、調整幅度與必要性如何衡量、應加強經費使用透明與稽核。
政治雷達小叮嚀
為民服務費是公帑,留意調整後是否同步公開用途與稽核機制,較能兼顧服務量能與課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